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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保护中小学校教育环境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01:55: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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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保护中小学校教育环境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石家庄市保护中小学校教育环境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5月24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二辰
                          
二000年七月十七日


         石家庄市保护中小学校教育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中小学校教育环境,维护正常教育秩序,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初等、中等学校及实施学历教育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以下简称学校)的学校教育环境保护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其他学校的学校教育环境保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教育环境,是指与学校教育活动密切相关的校园及周边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学校教育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学校教育环境的建设和治理列入城乡建设和教育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协调、监督有关单位治理、改善学校教育环境。


  第五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负有保护学校教育环境的义务,应协助学校创建优美、安全、文明、整洁的育人环境。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学校教育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环保、市容环卫、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宗教等部门应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履行对学校教育环境的保护职责。
  新闻单位应加强对学校教育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校园环境的保护





  第七条 规划和新建学校时,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学校,应予以改建、扩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挤占学校校舍用地。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学校校舍、教学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现有校舍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和维护。发现校舍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有危险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向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报告。
  校园内的噪声、振动,室内空气、采光、照明及人均密度等环境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 学校组织教学、文体等活动和从事生活后勤保障工作,应当做到科学、合理、避免互相影响。
  校办企业、勤工俭学劳动场所与教学区、文体活动区应当设有隔离标志,不得向校园及周边超标排放废气、废水、噪声等有害物质。


  第十条 学校应当教育教师、职工、学生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并按规定升挂国旗。
  学校应在教室、图书馆、礼堂等场所悬挂为人类文明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名人画像、诗词和格言。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环境管理制度,确保校园环境管理有序、文明整洁、健康向上,具有鲜明的教育、科学、文化氛围。


  第十二条 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公益和社会实践活动,但不得影响教学计划的实施和正常教学秩序。
  其他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需要中小学生参加的,必须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禁止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任何营业庆典等营业性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加强对宿舍、食堂、饮用水、厕所的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门卫,对外来人员和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外来人员应当遵守学校的制度,不得扰乱校园环境和治安秩序。
  进入校园的车辆应限速缓行,不得使用喇叭。


  第十五条 学校向社会开放礼堂、体育场、图书馆等场所及设施,不得妨碍学生学习、休息等正常活动。
  学校的教学、科研设施、设备,电源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应按照国家规定存放和使用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新闻记者进入学校执行职务,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学校应予以协助。
  新闻媒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关心、支持学校教育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校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酗酒、吸烟;
  (二)传播、使用宣传暴力、凶杀、淫秽、色情、封建迷信以及伪科学内容的出版物及其它非法出版物;
  (三)宣讲宗教教义或进行宗教活动;
  (四)销售、使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各种辅导教材及参考资料;
  (五)推销以学生为主要消费对象的商品;
  (六)建造或者恢复祠堂、庙宇或坟茔,打场、取土、采石。


  第十八条 学校对校园内的文化遗址遗迹、英烈碑陵、地下自然资源负有保护义务,不得擅自改变原有状态。

第三章 学校周边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和保护,科学规划和安排学校周边的建设项目。
  与学校相邻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优先保护学校环境的原则安排生产、经营和生活。


  第二十条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审批与学校相邻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必须审查该项目对学校教育的环境影响评价及预防治理措施。对于破坏、影响学校环境的项目,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依傍学校墙体、校园树木搭建附着物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在学校门口两侧二十米以内的范围内审批建设临时性建筑;已有的应限期拆除。
  前款所列范围内,不得占道经营、堆放垃圾、停放机动车辆、举行宣传集会或设置、悬挂遮挡出入学校通行视线的标语和广告。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相临学校的街道上设立机动车辆禁鸣喇叭的标志,在学校门前街道设立机动车限速标志,并在学校门前两侧划定禁止存放车辆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在学校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立电子游艺厅。已经设立的应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和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在其入口的显著位置悬挂禁止或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牌。


  第二十六条 新建或设立下列单位或场所,应距离学校周边二百米以外。违反规定的,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审批:
  (一)传染病院、精神病院;
  (二)收容所、看守所、监狱;
  (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十七条 与学校相邻各方在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以及废气、废水等物质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对未达到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与辖区内的学校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制止并依法从严惩治干扰、破坏学校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卫生、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学校卫生及周边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测、监督,对达不到卫生标准的,应限期整治。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应组织所辖学校对工商、公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卫生、规划、建设、市容环卫、环保等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学校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四)、(五)项和第十八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宗教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的,由建设、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学校责令限期拆除、撤销,逾期不拆除或不撤销的,由规划、建设、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设置带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三十七条 对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学校教育环境保护职责的,由本级政府予以警告并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改革仍处于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在近年来各项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基础上,继续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进一步深化改革,着力解决深层次矛盾,促进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积极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方面取得新的进展,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
  (二)总体要求。
  ——处理好深化改革与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的关系,着力完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
  ——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处理好加强顶层设计与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抓住时机尽快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
  ——处理好改革创新和依法行政的关系,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有效运用法制手段规范改革程序、深化改革实践、巩固改革成果。
  ——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通过改革解决制约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问题,把握好改革任务的轻重缓急和社会承受程度,统筹兼顾,稳中求进。
  二、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三)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优化国有资本战略布局。继续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收益分享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用于社会公共支出的比重。(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要求,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稳步开展输配分开试点,促进形成分布式能源发电无歧视、无障碍上网新机制,制定出台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提出理顺煤电关系的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扩大三网融合试点范围。深化省以下邮政监管体制改革。(铁道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交通运输部、邮政局等负责)
  (五)抓紧完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行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支持中小型企业上市融资,继续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
  三、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六)完善分税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对县级政府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深化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及国债管理制度改革。(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七)稳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和地区范围。研究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全面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范围。推进环境保护税相关立法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境保护部、法制办等负责)
  四、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八)强化国有控股大型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出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深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培育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小型金融机构。深化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负责)
  (九)加快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研究建立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修订《贷款通则》,规范各类借贷行为,合理引导民间融资。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推动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负责)
  (十)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人民银行、外汇局等负责)
  (十一)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新股发行制度和退市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建立债券市场监管协调机制,明确监管责任,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稳妥推进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货和国债期货市场建设。积极培育发展机构投资者,优化资本市场结构。(证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商务部负责)
  五、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体制改革
  (十二)稳妥推进电价改革,实施居民阶梯电价改革方案,开展竞价上网和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推进销售电价分类改革,完善水电、核电及可再生能源发电定价机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负责)
  (十三)深化成品油价格市场化改革,择机推出改革方案。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
  (十四)合理制定和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积极推动水权制度改革和水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十五)推进环保体制改革,开展碳排放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负责)
  六、深化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十六)抓紧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完善工资制度,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制度,研究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方案。推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等负责)
  (十七)加快研究城镇企业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积极稳妥推进社保基金投资运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证监会等负责)
  七、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十八)继续推动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积极推进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研究出台鼓励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试点,促进文化产品和要素合理流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等负责)
  (十九)深化一般时政类报刊社、公益性出版社、代表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文艺院团等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投入保障机制,出台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十)深化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理顺政府和文化企事业单位关系。完善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结合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央编办、财政部等负责)
  八、深化教育科技医药卫生等社会体制改革
  (二十一)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学校民主管理。推动公共教育资源重点向中西部、农村、边远、民族地区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促进教育公平。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加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加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薄弱学校的力度,逐步取消义务教育阶段重点校、重点班。大力发展面向市场需求的职业教育,加强基础制度和能力建设。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有序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二十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完善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和科技评价奖励机制,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研发创新体制机制,推进产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体制改革。(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三)加快健全全民基本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和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加快形成对外开放的多元办医格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以全科医生为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四)研究制定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制定出台行业协会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开展其他社会组织改革试点。研究推进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九、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二十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投资、社会事业和非行政许可领域为重点,清理、减少和规范现有审批事项,建立健全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审核论证机制,开展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试点。深入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探索建立绩效考评结果问责机制,强化对违规决策的责任追究力度。全面推进地方财政预算、决算公开。(监察部、财政部负责)
  (二十六)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全面完成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组织实施中央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指导地方开展事业单位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积极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二十七)深入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提出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适时出台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国管局、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八)深入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改革试点,扩大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稳步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等负责)
  十、完善统筹城乡发展体制机制
  (二十九)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研究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加快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法制办、财政部等负责)
  (三十)深化农业科研院所改革,完善农业科研立项和评价机制,推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加快分离农场办社会职能。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国有林场体制改革,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提出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推进水利工程管养分离,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林业局、水利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等负责)
  (三十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把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公安部牵头)
  十一、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
  (三十二)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外资重点投向高端制造、高新技术等产业,投向中西部地区。完善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财税金融等政策。研究完善境外投资规划、协调、服务和管理机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稳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外交部等负责)
  (三十三)稳定对外贸易政策,促进贸易平衡发展,继续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发展,优化口岸布局。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等负责)
  十二、积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三十四)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深圳经济特区等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入推进开发开放、统筹城乡发展、“两型”社会建设、新型工业化、资源型经济转型等改革试验。认真总结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适时向全国推广。支持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改革试点。(发展改革委牵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切实把推进2012年重点改革工作与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对国务院已确定的其他改革任务,要按照有关部署稳步推进。牵头单位对任务实施负总责,各参与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强协作。属于具体改革措施的,要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属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要抓紧拿出方案,尽快协调落实;属于原则要求的,要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推进工作的思路和步骤。对所有分工事项,都要提出时间进度和阶段性目标。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完善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重点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将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报告国务院。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现予以公布。该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均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标注。

  第三条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号、专利标记标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四条 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表示“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

  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五条 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采用中文注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第六条 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