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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9:19: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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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4月11日,煤炭部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为了建立健全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订了《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现发布施行。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的管理,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是指在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是维护煤炭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及历史面貌的依据,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四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工作是煤炭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单位应把该项工作与生产管理紧密结合起来。

第二章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的形成和归档
第五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应按照审批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煤炭生产许可证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六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材料的收集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煤炭企业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全部文件、图表及资料;
(二)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审批的文件、材料;
(三)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的有关规定等文件;
(四)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必需的有关材料;
(五)生产矿井年检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材料归档要求:
(一)实行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立卷制度。煤炭生产许可证申办单位应将报批后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并按规定向本单位综合档案管理部门和各级审查部门移交归档;各发证机关应将报批材料及审批文件等系统整理,按年向本单位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一式一份。申办单位、各级审查部门和发证机关各保存一套。归档文件材料须是原件(煤炭生产许可证正本由申办单位保存,发证机关只保存许可证副本存根)。
各申办单位可根据需要,复制若干套送交有关部门;
(三)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制成材料及格式统一、符合要求,图样清晰,字迹工整,装订整洁,禁止使用不牢固的书写及制成材料;
(四)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按顺序进行卷内排列,以做到完整有序;
(五)对整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统一装盒,清点造册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八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两种;
长期保管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煤矿实际生产年限。

第三章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的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充分重视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的管理工作,对档案部门的库房、人员、设备等工作条件给予保证。
第十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当抓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对接收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及编目,并逐步实现档案的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除建立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全套文本档案外,还应使用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编制的统一档案管理程序,建立软件档案。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颁证机关建立煤炭生产许可证计算机档案管理总库和分库,各矿务局(公司)、县(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建立基础库。
第十二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对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进行保管、统计、鉴定及利用开发等项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对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好的单位予以表扬或奖励。凡因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材料混乱、丢失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将其颁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批文和一份申请书报煤炭工业部煤炭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煤炭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与档案室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

北京市高教局 市物价局 等


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
北京市高教局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北京市各高等院校、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问题,根据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89)教财字032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9)19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
1.从1991 ̄1992学年度开始,对新入学的学生收取学杂费的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元。
2.在校住宿的学生,需交纳住宿费。其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元。住学生公寓的按各校有关规定执行。
3.对师范院校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其它享受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的学生免收学杂费,只收取住宿费。
4.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家庭收入每人每月平均低于50元)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批准后,可酌情减免学杂费,但住宿费不予减免。
5.学生退学所交学杂费一概不退,转学学生如已交学杂费,凭交款收据到新学校不再交纳学杂费。
6.各院校收取的学杂费,按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纳入综合财务计划,用于学校教育事业开支,不得挪用。
7.过去规定与本文件规定标准不符之处,一律以本文为准。
8.本规定由北京市高教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1992年8月26日

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财政部、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企业专利工作的规定

国家经委 国家科委 财政部 等


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财政部、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企业专利工作的规定

1986年12月16日,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财政部、中国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以来,我国专利工作发展较快,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企业的专利工作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认真贯彻执行专利法应是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特作如下规定:
一、保护专利权,建立健全企业专利管理工作
当前企业都在进行改革。改革的重要目的就是要更快地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这样才有利于改进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不断实现产品更新换代,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和出口创汇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我国制定和施行专利法,是用法律的、经济的手段推动技术进步的重要改革。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指出“要认真贯彻执行专利法”,各企业都必须无例外地遵照执行,把保护专利权,建立企业的专利工作作为企业管理的改革内容。
保护专利权就是要承认发明创造是一种财产,专利法的核心就是要保护这种财产权。既要防止无偿占用他人的发明创造,又要反对阻碍技术进步的封锁保密,更要善于运用专利法保护自己合法的技术、经济权益。企业专利工作的建立和加强,有利于提高企业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有利于开发引进新技术,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
现在已有部分企业认识到专利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了专利工作,得到了效益。但是,多数企业对实施专利法的意义和作用还缺乏认识,因而缺乏抓专利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还不善于运用专利制度来应付面临的挑战,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制度,使这种现象尽快改变。
二、对企业专利工作的要求
(一)把专利法作为企业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企业领导要带头学习,在今后举办的企业厂长(经理)国家统考中,要增加专利法的内容。所有企业都必须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各项规定,并自觉用专利法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
(二)企业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及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检索专利文献。首先应当检索我国的专利文献,以避免重复研究。在实施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时,应当事先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签订合同,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要进入国际市场的产品,还应当进行国际专利文献的检索,力求有所创新,避免侵权。
(三)引进技术时必须进行法律状态的调查,查明该项技术是否是专利或有效专利。专利保护是有地域性、时间性的,不可能在任何国家有效,更不会永远有效。因此,涉及专利的技术引进查清其法律状况十分重要。过去由于缺乏专利知识,在引进技术中遇到专利权问题往往没有调查法律状况,把失效的专利,或根本不是专利的技术也当成有效的专利,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今后应当注意避免。
(四)适时组织本企业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的实施。
企业的发明创造,经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调查,凡符合专利法要求又应得到专利保护的,要及时提出专利申请。对发明创造项目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申请的时机、国别等需要企业通盘的考虑,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企业在依法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权后,应当积极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以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
(五)充分运用专利情报信息。企业要注意监视国内外专利申请的动向,对有损于本企业权益的他人专利申请及时提出异议,或用无效程序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对侵犯本企业专利权的行为要依据法律程序加以解决,企业应当注意利用包括专利文献在内的技术情报,引导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积极分子在吸收、消化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发明创造。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根据专利信息,不断调查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向和方案,并且研究专利对策。企业在制定发展目标,进行经营决策时,要利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技术、产品和市场信息,使企业的经营决策科学化,具有预见性和战略性,充分发挥专利信息在企业由单纯生产型转变为生产经营开拓型中的作用。
三、加强企业专利工作的措施
企业应有一名副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主管专利工作。要对专利工作人员进行一定的业务培训,使之能胜任本职工作。
企业的专利工作应当制定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并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作为保证。
企业进行申请专利、维持专利权所需的费用,可以计入生产成本。
各级经济和科技管理部门尤其是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专利管理机关,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指导,将企业专利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引导企业重视和加强专利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专利工作人员要提高从事专利工作的责任感和光荣感,努力为开创企业专利工作的新局面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