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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4-05-23 09:39: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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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农业部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农机发〔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 业 部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明确部级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部级推广鉴定制度,提高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的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第三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范围依据农业部最新公布的部级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确定。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国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代理申请者应提供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六条 申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并达到规定的销售批量。小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5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销售量不少于30台(套)。

  第七条 申请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附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一份;

  (四)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制造验收技术条件文本一份(加盖法人公章);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应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或一个申请单元(实行划分单元申请的)填写,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申请者应对申请表中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产品鉴定报告、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和证书或产品质量认证报告和证书。

第三章 审查与受理

  第八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九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根据经济、高效、合理、公平的原则统筹安排部级鉴定任务,明确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和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对于地区适用性要求较高的农业机械,安排鉴定任务时应兼顾适用性评价的需要。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每半年向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报告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承担部级鉴定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条 申请者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缴纳鉴定费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农业部最新公布的部级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品;

  (二)销售量、销售区域不满足要求;

  (三)产品定型文件不符合要求;

  (四)批量投产时间不满一年的产品;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六)申请材料不齐全。

第四章 鉴定与公告

  第十二条 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须通过农业部组织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工作。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通则和相关产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内容包括:

  (一)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

  (二)安全性检查(评价);

  (三)可靠性评价;

  (四)适用性评价;

  (五)使用说明书审查;

  (六)三包凭证审查;

  (七)生产条件审查;

  (八)用户调查。

  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请,其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和型号产品的,应分别进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四条 承担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资格;承担产品检测等工作的人员应具备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资格。

  第十五条 检验员或审查员在企业现场工作时应对企业法人资格、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型号、商标、产品产销量、销售区域等进行确认。在核测产品技术参数的基础上,对企业填写的《产品规格确认表》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独立完成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应由该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合作完成的,由牵头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推广鉴定报告负责。

  第十七条 检验项目出现不符合时,对于短期内可整改的内容允许企业整改一次,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的,推广鉴定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者确认无异议后报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审核。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对其他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报送的推广鉴定报告等材料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审核的汇总上报农业部审批发证。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申请复验。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 经批准通过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农业部以公告的形式印发并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相应产品检测结果。申请者于公告后10日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领取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

  第二十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与其他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根据承担的工作量合理分配鉴定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对通过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在有效期内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条件检查;

  (二)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规格变化情况检查;

  (三)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第二十二条 获证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如需继续保持资格,应在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提出重新推广鉴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地址、商标发生变化但生产条件没有改变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审查核实后按规定上报批准,变更后的证书应同时注明原企业名称,有效期不变。

  第六章 审查和检验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由所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负责对其进行农机化法规、相关农机产品鉴定大纲、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报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备案。取得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资格后,方可从事检验工作。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应为所属单位的在岗人员。

  第二十五条 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申请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相关农业机械产品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三)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省、市、县、乡各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纠正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协调联动,抓好督促落实。
  (三)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认真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限期反馈督办事项整改情况。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所有事故查处结果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要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
  三、深化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明确打击重点。持续严厉打击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企业,有关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联合执法,统一周密部署,增强打击实效。
  (二)加大惩治力度。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对较大以上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跟踪监管。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铲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和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防止前纠后犯。对打击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抓紧建立全国安全生产信息联网查询系统,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一)继续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以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相对集中的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铁路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工矿商贸其他及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持续加大安全专项整治力度。要继续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完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建筑、“三合一”及“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完善消防安全设施。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区域联合监控机制,加快城市地下易燃易爆品管线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落实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安全措施,深入开展“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严密防范建筑施工坍塌坠落以及农业机械、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冶金等其他各行业领域安全事故。
  (二)突出加强煤矿安全治理。深化煤矿瓦斯防治,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利用政策和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加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水害、火灾严重等矿井的安全管理,做到瓦斯抽采不达标不生产,水害、火灾等防治措施不到位不生产。继续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支持大型煤炭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小煤矿,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三)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企业日常生产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和行业安全准入,抓紧制定出台安全技术标准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准投入生产和建设。
  (四)扎实推进职业危害防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卫生、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加强监管队伍、技术装备、工作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有效防范治理职业危害。
  五、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一)大力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机构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在煤矿典型灾害防治、矿山事故预防预警与控制、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防控、事故快速抢险与应急处置等方面,推出一批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二)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加快国发〔2010〕23号文件确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确保按期投入应用。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抓紧制定各行业领域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促进安全设施装备更新改造,引导高危行业企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生产水平。
  (三)加快建设高效实用的应急救援体系。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加快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快全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和调用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
  六、推进安全达标,强化安全基层基础
  (一)有序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广泛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着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有关标准,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促进企业安全基础不断强化。
  (二)加快推进班组安全建设。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生产的基础作用,切实加强各行业领域班组安全建设,不断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有效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加大安全培训力度。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要严格考核、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进一步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强安全学科建设,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安全专业人才。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第十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积极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扶持发展安全文化产业。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七、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构建安全生产防范体系
  (一)编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抓紧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重点建设项目,促进安全基础的不断强化。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各专项规划,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与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保持密切衔接。
  (二)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经济政策。认真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制度,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认真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研究制定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工伤预防工作。研究制定扶持发展农村公共道路客运交通政策,落实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费优惠减免政策。研究制定安全产业政策,加快高危行业企业整合重组,提高行业安全发展水平。
  (三)继续加强安全法制建设。加快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应急避险、职业健康等知识。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制保障。
  (四)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切实做到严格公正、科学廉洁执法。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乡镇街道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在高等学校科研活动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部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在高等学校科研活动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充分发挥我区高校科技工作在实施“科教兴区”战略中的作用,调动高校师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现就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活动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并初步与国际接轨,但我区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同国内先进地区相比,在社会观念的转变、管理制度的完善、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行政管理、实施监督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每年我区高校虽取得大量科研成果,但申请专利的比例不大,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拥有量还很低。据统计,区内高校15年来申请专利65项,仅占全区专利总数的0.7%,与我区高校科研实力和能力极不相称。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的日益加快,我们面临着必须迅速提高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能力的任务。在这种形势下,只有更好地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来参与市场竞争,才能赢得更多的主动。高等学校的广大科技工作者和教师是我区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因此,加强高校知识产权建设和管理的任务,显得十分紧迫。

  二、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增强高校知识产权建设和保护意识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是将知识资源作为生产第一要素进行资源配置的法律前提。高等学校不仅要成为知识的传播者,更应该成为知识资源的创造者和拥有者。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社会工程,学法、知法、懂法是守法、用法和执法的前提。因此,高校必须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及师资和管理人才培训工作,要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纳入本单位的普法教育计划,在广大师生员工中大力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强化领导者及科研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通过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法制意识,形成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艮好环境。

  三、结合高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和管理办法

  各学校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加强各高校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条件的高校应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构,并配备熟悉业务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员。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建立起一种制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防范自己A当权益被非法侵害的双向机制,使一切可以取得专利的知识产权,及时得到国内外专利保护,最本限度地减少因专利保护不充分、不及时而造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的流失。通过制度建设,使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逐步进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健康发展的轨道,更好的发挥高等院校在推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四、积极利用专利文献,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加快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科研工作是创新性很强的工作,应当充分利用技术资源和有限的资金、人力和设备,最大限度地推动高校科技创新。各高等学校在研究开发工作的各个环节中,都要注意运用专利文献,充 分重视专利信息的传播与运用,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制定正确的研究开发战略,确定恰当的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以避免重复研究开发或发生侵权纠纷,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和水平;在研究开发工作中,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最新最高的起点上确立科研课题,改变科技项目起点不高的局面;在科研活动中,做出职务发明或形成技术成果的课题负责人,要及时向学校科研管理机构提出专利申请。高校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要努力拓宽获取科技信息资源的途径和渠道,切实保障向科技工作者提供较多数量、较高质量 的科技期刊、图书和其它信息资料,以满足科研和教学的需要。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商品化和产业化,是技术创新活动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技术创新的根本目的。因此,要把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作为根本出发点,解决我区高校科技研究与经济发展“两张皮”问题,推进科技工作与知识产权工作的结合,鼓励科研人员以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股本兴办科技型企业。

  五、改革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促进专利保护的政策措施

  各高等学校要把对科技成果管理与鼓励措施重点放在发明创 造的商品化、产业化方面。把目前以成果先进性的评价体系变为更加重视专利和知识产权的评价体系,把评价的重点jA到自i知识产权的获取和成果的经济效益上来,确立知识产权在技术创新成果评价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今后,高校要逐步建立知9产权激励机制,在科技成果评价办法中,增加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把授权后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作为职称评聘的条件和依据;在制定技术创新优惠、扶持性政策时,增加专利技术实施方&的相关内容。

  六、鼓励各高等学校建立重大技术项目的专利申请基金和开发实施基金

  各高校,要从资金上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给予保障和扶持,可以设立重大项目专利申请基金和开发实施基金。将专利工作贯穿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使我区高等甲校形成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产业。各高校要提高专利呷术实施对我区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使我区高校具有自主知d产千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产业在区内外占有一席之地。

  七、重视并保护科技成果发明者的利益,加大扶持力度

  各学校可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制定对科技成果发明人的奖励政策,维护高校及科技人员的权益,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利益驱动机制和保障体系。在依法保护其权益的基础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八、加大反不正当竞争的管理力度,加强对技术秘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有效保护

  加强对高校科技人员在流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肃查处窃取、侵吞、非法转让他人技术成果和以贿赂、欺诈、违约等方式谋取他人技术信息、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违法行为。高等学校必须重视开展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在转让、许可使用时的资产评估工作,减少学校知识产权流失。要加强对有关数据、信息和样本的管理,·促进在正确处理知识产权归属和分离前提下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要加强科技保密管理工作,各高等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对属于本学校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按照国家和本校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在国外参展的科技项目,要做好审核和保密管理工作。

  九、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

  随着科技、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外延在扩展,内涵在深化。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一步。各高等学校要紧密追踪国际计算机网络化的发展,研究互联网络、电子出版物以及信息高速公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使著作权保护成为跨世纪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有力支撑。

  十、加强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高校同科技、出版等拥有知识产权的部门和权利人组建协会或联合组织,协会和联合组织要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作用,在成员单位权利受到侵害时,协助调查取证和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使我区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形成合力,为高校在实施“科教兴区”战略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200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