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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4:44: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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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


国质检法〔2006〕300号



关于印发《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厅、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质检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方位推进质检系统法制建设,全面提高质检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现将《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1.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2.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为进一步推进质检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要求,结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一五”期间国家工作大局,突出质检工作重点,继续深入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履行职能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行政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服务经济相结合,全方位推进质检系统的法制建设,全面提高质检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为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创造条件,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应有贡献。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工作的目标是:根据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深入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增强领导干部依法管理与决策水平,增强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增强技术机构人员依法施检能力。同时,组织开展面向全社会的质检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进一步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树立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观念,增强企业产品质量及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法律素质,增强质量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通过“五五”普法的开展,进一步增强质检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质检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加快质检部门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工作体系的建设,为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 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质检系统“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突出质检工作重点,安排和落实质检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为提高质检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效性服务。

2.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宣传教育与监督、管理、服务相结合,切实做到执法为民。以提高质检人员法律素质为重点,依照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与培训。

3. 坚持结合实际。各级质检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围绕政府工作重点,规划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研究切实可行的方法,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完成好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任务。

二、宣传教育的对象与内容

(一)宣传教育对象。

一是全国质检系统干部职工。重点是对领导干部、一线执法人员、技术机构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着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管理与决策的能力;着力提高一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着力提高技术机构人员依法施检、确保数据公正的能力。

二是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重点是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要提高其依法经营、依法维护权益、承担义务的意识和能力。

三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其法律素质,增强其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宣传教育内容。

——宪法及民事、刑事等基本法,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荣辱观。

——公务员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律制度。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文件。

——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质检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WTO各项规则以及相关国际法、国际惯例、国外法律制度。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

三、主要任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普法工作机制。

1. 成立领导小组。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制度,听取汇报,部署工作。

2. 健全普法工作机构。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确定负责普法工作的机构或专职人员,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保证法制工作人员充足到位。

3. 制定工作规划与计划。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普法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明确目标,分步实施。对每年度的普法工作应进行总结,并上报总局。

4. 保障经费。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需要,安排普法经费。要保证普法经费及时到位、充足供给,专款专用,保障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5. 完善监督与激励机制。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普法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对普法工作实行每年一次的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对在普法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予以表彰。

6. 建立与地方政府间的协调沟通机制。各级质检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协调与沟通,按照地方政府的整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密切配合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

1.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当深入学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荣辱观;学习质检领域法律法规;学习行政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知识。

2. 学习以自学为主,结合培训、讲座、案例分析、观看影视作品等多种形式开展。

3.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党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领导成员学法一般一季度1次,全年不能少于4次;公务员、执法人员与技术机构人员每年学法时间不能少于150小时。

4. 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考核要作为年度考核、职务任用和晋升的重要标准。法律知识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任用与晋升。

(三)继续加强普法培训活动。

1. 法制培训内容应当以宪法、行政法律法规、质检领域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重点。质检系统法律法规应当全员培训,新颁布的规章应当及时培训。

2. 坚持法制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自愿培训与强制培训相结合,全员培训与骨干培训相结合,“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

3. 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先进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电视电话会议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

4. 对领导干部、执法人员、技术机构人员及其他公务员的培训覆盖面五年期间力争达到100%。

(四)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1. 宣传内容上,要选择质检法规中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重点。

2. 宣传方式上,选择群众最方便、喜闻乐见的形式,针对青少年、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不同群体,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要与新闻媒体开展合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平台等多种载体,同时利用宣传漫画、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设本部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

3. 在宣传效果上,要以群众对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接受和运用程度作为评价的尺度。要加强宣传与服务的结合,利用便民服务场所、法律服务热线等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五)积极开展多种内容的主题活动。

1.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

2. 组织开展好每年“3·15”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质量万里行、质量月、世界标准化日、世界计量日、世界艾滋病日等宣传活动。

3. 继续深化“送法下乡”、“送法到企业”等活动内容;开展社区法律服务,充分利用社区法制宣传橱窗,定期开展群众性法制专题活动;开展公益法制讲座,加大对青少年的法律宣传教育。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全年)。

1. 总局组织制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规划,上报全国普法办备案。

2.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总局各直属及挂靠单位,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普法工作规划,报总局备案。

3.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根据总局及本部门、本单位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至2009年)。

1.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依据总局及本部门、本单位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每年度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

2.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并对工作效果进行总结。

3.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组织、编印普法资料;开展相关人员法律知识学习与培训。

4.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根据需要组织普法工作自查、检查、抽查。

5. 组织“3·15”、“12·4”等主题宣传活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

1.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根据全国普法办及总局的要求,制定验收标准,对“五五”普法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验收并将有关情况上报。

2. 组织“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做到部署及时、指导有力、措施有效、督促到位,确保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推动普法顺利开展,推进依法行政,为质检事业的全面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贡献。



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一、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长:李传卿 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成员:刘德平 总局办公厅副主任

刘兆彬 总局法规司司长

惠博阳 总局质量司副司长

刘新民 总局计量司副司长

潘 城 总局通关司副司长

范国珍 总局卫生司副司长

卢厚林 总局动植司副司长

袁长祥 总局检验司副司长

林 伟 总局食品局副局长

宋继红 总局特设局副局长

纪正昆 总局监督司司长

王 红 总局食监司副司长

严冯敏 总局执法司副司长

戚秀芹 总局国际司司长

田 壮 总局科技司副司长

王步步 总局人事司副司长(正局级)

徐武强 总局财务司副司长

徐素华 总局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正局级)

景建国 驻总局监察局副局长

袁俊明 国家认监委政法部主任

孟魁荣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副主任

二、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普法办公室,具体负责“五五”普法的日常工作。普法办公室设在总局法规司,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刘兆彬 总局法规司司长

副主任:王步步 总局人事司副司长

徐素华 总局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正局级)

王霓霓 总局法规司副司长

成 员:瞿兆宁 总局人事司教育处处长

郭 欣 总局机关党委宣传部部长

薛国芹 总局法规司综合处处长

郭剑刚 总局法规司综合处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向抗震救灾英雄教师学习的决定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向抗震救灾英雄教师学习的决定

教党〔2008〕12号


  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强烈地震,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地震灾害发生时,正值学校集中上课时间,灾区学校校舍倒塌严重,师生伤亡惨重,学校损失巨大,全国广大师生员工万分悲痛。

  在这场特大自然灾害面前,灾区广大教师以灾情为命令,视时间如生命,为保护灾区学生生命安全,为抗震救灾作出了重大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英雄人物。在生死关头,老师们舍生忘死,挺身而出,用自己的血肉之躯拼死保护学生的生命;在危难时刻,老师们不顾个人和家人安危,始终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义无反顾奋力抢救危难中的学生;在困境之中,广大教师强忍悲痛,坚守岗位,竭尽全力,顽强拼搏,历尽艰险,迅速组织受困学生安全转移,投身灾后重建,恢复正常教学。

  突如其来的特大地震灾害,见证了人民教师的伟大师魂,揭示了人民教师爱与责任的崇高境界。灾难面前,广大教师首先想到的是学生,毫不犹豫地把生的希望留给学生,把死的危险置之度外。他们以英勇无畏和大爱之举,用爱和责任为学生筑起了生命长城,向世人展示了为人师表的精神风貌和崇高的人性光辉。他们用鲜血和生命,践行了人民教师的神圣职责,诠释了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谱写了人民教师的英雄赞歌。他们的英雄事迹可歌可泣,令人震撼,催人奋进,集中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崇高的师德风范和时代精神,在全社会产生了极大反响,赢得了高度赞誉,在地震废墟中矗立起令世人景仰的巍巍丰碑。他们是人民教师的杰出代表,是全国人民心目中的英雄,是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学习的榜样。

  为深入学习宣传抗震救灾英雄教师的先进事迹,弘扬新时期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和无私奉献精神,教育部党组决定在全国教育系统开展向抗震救灾英雄教师学习的活动。学习他们生死关头,临危不惧,舍生忘死,奋不顾身,拼死保护学生的英勇献身精神;学习他们危难时刻,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不畏艰难险阻,奋力抢救学生的拼搏奉献精神;学习他们大灾面前,化悲痛为力量,振奋精神,不屈不挠,迅速投身重建校园,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自强不息精神。全国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以抗震救灾英雄教师为榜样,以对学生的挚爱、对教育事业的责任,以人民教师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做人民满意的教师,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全国教育系统要迅速掀起向抗震救灾英雄教师学习活动的热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统一部署,大力表彰教育系统在抗震救灾中涌现出来的英雄教师,广泛深入宣传他们的英雄事迹。通过报告会、学习会、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深入组织学习抗震救灾英雄事迹,特别是英雄教师的典型事迹和崇高精神。要把英雄事迹作为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教育和师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和生动教材。通过学习,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化悲痛为力量,积极投身抗震救灾、重建校园、恢复教学、提高教育质量的工作中去,使抗震救灾精神成为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

  让我们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克服一切困难,排除一切险阻,坚决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

中共教育部党组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林业部 公安部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林安字[199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公安厅(局),江苏省、青海省、天津市农林厅(局),上海市农业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林业公安机关管辖下列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一)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二)违法狩猎案(刑法第130条);

  (三)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

  (四)投机倒把案中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17、第118页);

  (五)走私案中的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16、第118条);

  (六)盗窃案中的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1、第152条);

  (七)窝赃、销赃案中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72条);

  (八)抢劫案中的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0条);

  (九)抢夺案中的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1条、第152条。)

  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尚未立案的,由案件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

  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立案标准见附件。

  (二)违法狩猎案

  1.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案: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的;

  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案:

  (1)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1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500个以上、陷阱100个以上的;

  (2)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10次以上的;

  (3)因违法狩猎被行政处罚过2次以上的。

  2.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5只以上的;

  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2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1000个以上、陷阱200个以上的;

  (2)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薰等禁用方法20次以上的。

  3.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0只以上的;

  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3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2000个以上、陷阱300个以上的;

  (2)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薰等禁用方法30次以上的。

  (三)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案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应当立案;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或者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或者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7只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四)投机倒把案中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

  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500元以上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6只以上的;

  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1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3000元以上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2只以上的;

  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30000元以上的。

  (五)走私案中的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立案;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4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1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4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8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3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六)盗窃、抢夺、抢劫案中的盗窃、抢夺、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

  盗窃、抢夺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或者其产品价值3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盗窃、抢夺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或者其产品价值2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抢夺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4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2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立案;抢劫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或者其产品价值1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抢劫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1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七)窝赃、销赃案中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

  明知是赃物,窝藏、销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或者其产品价值3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窝藏、销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或者其产品价值2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窝藏、销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4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2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其他规定

  (一)非法猎捕、收购、出售或者走私来源于国外,但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按本规定执行。非法猎捕、收购、出售或者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的,其立案标准分别参照国家一、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立案标准执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林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违法狩猎案的立案及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起点。

  (三)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价值标准由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折价计算的,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无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国家价格低于实际销售价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四)本规定中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列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并公布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本规定所指的以上或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